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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 112年08月09日)
第 5 條
社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
四、受戒治人家庭、社會關係評估及處理。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
七、其他有關社會工作及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