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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 112年08月09日)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