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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 108年02月21日)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