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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 101年07月19日)
第 11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