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經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考試通過取得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二十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