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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 102年07月01日)
第 5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養成教育與培訓計畫之擬議及課程編排、講義之印發。
二、教學聯絡。
三、學員報到、重訓及退訓。
四、學員分發學習。
五、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六、學員結業證書及學員受訓相關證明文件之核發。
七、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八、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
九、國際及兩岸司法教育交流。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