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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 109年08月28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擔任召集人、檢察司司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司法院推薦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推薦該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一人。
三、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該會個人會員四人。
四、學者專家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由司法院、高等檢察署推薦出任者,如已不具前項所定法官、檢察官身分者,由司法院、高等檢察署另行推薦;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出任者,如已不具該會個人會員身分,由該會另行推薦。

委員於任期期間因故無法擔任時,其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