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仲裁法   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 104年12月02日)
第 28 條
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