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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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 104年12月02日)
第 29 條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