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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三 章 仲裁程序 ( 104年12月02日)
第 32 條
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