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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 112年01月13日)
第 2 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