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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協議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 109年06月08日)
第 15 條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