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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協議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 109年06月08日)
第 21 條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