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協議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 109年06月08日)
第 21 條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