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協議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 109年06月08日)
第 23 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指派所屬職員,記載協議紀錄。

協議紀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之人員。
三、協議事件之案號、案由。
四、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及請求之事實理由。
五、賠償義務機關之意見。
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人員之意見。
七、其他重要事項。
八、協議結果。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