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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協議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 109年06月08日)
第 28 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