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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 109年06月08日)
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