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四 節 懲戒處分
( 112年06月09日)
第 103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