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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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九 章 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 112年06月09日)
第 125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