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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127 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