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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128 條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