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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三 章 律師入退公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13 條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