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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三 章 律師入退公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17 條
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附具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

地方律師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逕予同意,並通知申請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

前項同意,自申請時生效。但退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效力發生在後者,自退出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