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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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四 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 112年06月09日)
第 21 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