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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四 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 112年06月09日)
第 23 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

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