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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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五 章 律師之權利及義務
( 112年06月09日)
第 32 條
律師接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應於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及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