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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62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權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