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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63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二、團體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

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當然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