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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65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
四、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五、重大財產處分之議決。
六、公會解散之議決。
七、章程所定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