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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68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其章程,報請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