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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七 章 公會 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71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