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一 節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77 條
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

前項移送理由書,應記載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

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為提出第一項移送理由書,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函詢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有詢問被申訴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場,並作成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