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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一 節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7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