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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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一 節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79 條
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