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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 112年06月09日)
第 8 條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