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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一 節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83 條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