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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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三 節 覆審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97 條
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