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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三 節 覆審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9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律師。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後,速將全卷連同前項意見書、申辯書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