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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第 三 節 覆審程序 ( 112年06月09日)
第 99 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