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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12 條
法務部及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

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