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律師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