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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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8 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律師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