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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107年01月17日)
第 10 條
紀念基金會為調查受難者受難情形,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其有故意違犯者,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科以刑責。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有關二二八資料,檔案上不必然有二二八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