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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107年01月17日)
第 12 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