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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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107年01月17日)
第 14 條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