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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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107年01月17日)
第 3-1 條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事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