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107年01月17日)
第 4 條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