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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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107年01月17日)
第 7 條
受難者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
賠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