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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107年01月17日)
第 9 條
紀念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對事件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事件受難者,並公布受難者名單,受理賠償金請求及支付。

受難者家屬亦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書面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受難者。

前項情形,紀念基金會應於收受後三個月內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