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年11月1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之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