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 92年01月22日)
第 14 條
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每次講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至多不超過十二小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
仲裁人參加講習,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