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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 92年01月22日)
第 15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解任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改,應依民法社團章程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